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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愿签合同用人单位怎么办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某单位去年7月接收了10名中职学生,经过考察后决定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令单位意外的是,他们集体表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缴纳社保费,并书面承诺不会追究双倍工资。
 
那么,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唯一的办法就是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否则,不但有可能引起双倍工资风险和全额支付工伤待遇的风险,同时还会受到《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各项处罚。
 
要想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劳动者造成的,用人单位需要保留四个书面证据:
 
其一,用人单位必须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发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者签收通知的证据。当然,用人单位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告知,比如在厂务公开栏张贴通知等,但也应当得到劳动者的签字确认。
 
其二,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履行催告义务,催告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让劳动者签名作为证据保存。
 
其三,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说明履行了前两个环节程序的时间、终止理由和法律依据,作为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前置条件,让劳动者再次签字,作为劳动者拒绝签订的证据。
 
其四,向劳动者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书应涵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所规定的内容,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上签收。
 
以上程序中,如果劳动者直接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确认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省略催告义务;如果劳动者拒绝在任何通知书上签字的,用人单位可由两名以上相关人员签字证明;如果当面通知劳动者有困难的,应以特快专递邮寄并妥善保留寄查询单。
 
(作者单位:山东省章丘市人社局吴春明)
 

 

员工打卡后早餐身亡认定为工伤
 
                                      
 
        《羊城晚报》报道了一起员工在公司食堂用餐身亡引发的工伤争议。
 
2010年5月的一天,广州某公司职工在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食堂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晕倒,随后身亡。同年11月,区人社局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遂认定其为工亡。
 
公司对此不服,向广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知维持原决定。公司仍不服,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死亡当日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区人社会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立法原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近日,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本案中,死者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发生在公司饭堂进餐时,属于上述规定中“工作岗位”的范畴。

据此判决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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