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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参加公司培训也算加班

2013-02-26 来源: 点击:
近日,《江苏工人报》报道了一起因员工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参加公司培训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为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为方便客户,某公司常常利用下班时间、休息日甚至节假日等时间组织职工培训。职工要求公司给付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公司组织职工培训是为了提高大家的业务素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没有对公司产生效益。于是,该公司职工来到当地人社部门提出法律咨询。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此类情况当属加班,公司必须给付加班工资。加班是指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用人单位占用节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时间培训属于“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公司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职工培训,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培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培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3项之规定,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还可以要求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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