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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规定企业没有罚款权

2013-02-26 来源: 点击:
近日,广州市一家酒楼的洗碗工因喝了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而该员工月收入只有1800元。被罚款称,喝粥经过领班允许,但领班否认。经理称,酒楼规定凡是偷吃,都要罚款2000元。
 
点评:
 
员工喝了一碗粥,得赔上一个多月的工资,责罚之重令人咋舌。但如此高额的罚款是否合法合理呢?
 
首先来探讨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经济处罚权。我国在法律上曾经赋予企业对职工的经济处罚权。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然而,2008年该条例被国务院废止,并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代替。纵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两部法律都未对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权做出规定。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罚款主要有两种性质,一种是行政处罚,一种是司法措施。因此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权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
 
那么,如果员工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第一,企业可以要求经济赔偿。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但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本案例中,如果确实有证据表明洗碗工“偷喝”了一碗粥,那么酒楼可以向其索要赔偿,但赔偿金额也只限于实际损失。第二,企业可以通过相关的绩效考核制度发放工资。在本案例中,如果“是否偷吃”属于酒楼绩效考核的一部分,那么酒楼完全可以据此减少洗碗工的绩效工资。第三,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内部有规定,员工偷吃必须开除,那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
 
可见,对于员工的不当行为,用人单位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在情理上显得不近人情,而且在法理上也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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