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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诉求岂能回避打压

2013-02-26 来源: 点击:
近日,某公司的15名职工要求涨工资,公司负责人认定其中的两名职工代表撺掇工友,单方面做出了对二人停职一个月的处理决定,其他13名职工向公司提出恢复这两名职工代表工作的申请,也因此失去工作。
 
来源:中工网、《陕北工人报》
 
评析:职工对工资待遇有所诉求,这本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企业对此有任何看法,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职工沟通。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工资集体协议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也就是说,如果上述这家企业暂未成立工会,而同时这两名出面协商的职工得到了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那么他们就具有合法性,企业应尊重其职工代表地位。
 
此外,《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该企业单方面做出对两名职工代表停职一个月的处理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其他13名向公司申请恢复二个工作的职工也因此失去工作,更是毫无道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职工的工资诉求,企业一味回避、打压都不是明智之举,应该通过协商谋求共识,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和谐与稳定,也有利于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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